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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1191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1191號

聲請人
陳姵穎
相對人
林天償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貳佰壹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3129號民事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五十二,餘由聲請人負擔。嗣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11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而告確定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 │聲請人預納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7,212元 ││計算式: ││13,870元×52%=7,21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1191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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