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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39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39號

聲請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韋豐利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原島榮一
代理人
賴思達律師
相對人
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禮釷
相對人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蔡啓明
相對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
法定代理人
陳聰乾
相對人
新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原島榮一
相對人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正慶
相對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相對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相對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國華
相對人
新加坡商星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泛亞商業銀行股
相對人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亮丞
相對人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章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0一年度存字第七六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如附表所示之擔保物,合計新台幣肆億肆仟玖佰零肆萬柒仟壹佰壹拾元,准予發還。

理由

一、按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6條前段及第10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因釋明假扣押之原因而供之擔保,係擔保債務人因假扣押所應受之損害,故必待無損害發生,或債權人本案勝訴確定,或就所生之損害已經賠償時,始得謂供擔保之原因消滅,最高法院53年度台抗字第279號著有判例,該判例固係就假扣押而為之闡釋,然供擔保停止執行與假扣押供擔保之目的均係擔保他造因停止執行或假扣押所受之損害,故該判例意旨應可援用於供擔保停止執行之情形。故此,因聲請停止執行而供之擔保,如無損害發生,或債權人本案勝訴確定,或就發生之損害已經賠償時,即得謂供擔保之原因消滅。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1年度聲字第13號裁定,為擔保相對人等因本院97年度執字第75763號停止執行所受損害曾提供如附表所示之擔保金,並以本院101年度存字第76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提存上開擔保金後,並未停止執行,嗣經聲請人就未停止執行之情事聲明異議,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1年2月3日裁定駁回,聲請人為使該執行案件圓滿終結,乃具狀撤回該異議,是以執行程序顯然並未停止,相對人並無因停止執行所生之損害,應供擔保原因業已消滅,爰依上開規定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1年度存字第76號、97年度執字第75763號、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98年度中金拍字第1號等卷宗審核結果,聲請人依據本院101年度聲字第13號裁定供擔保後,系爭強制執行程序並未停止,仍照原定期日進行第二次拍賣,聲請人乃對於未停止之情事聲明異議,遭本院執行處於101年2月3日裁定駁回,聲請人雖就該駁回裁定再為異議,惟嗣後於102年2月25日撤回該異議,有撤回狀在卷可稽,該駁回裁定至此已告確定,是以系爭強制執行程序並未因聲請人提供系爭擔保而停止,相對人自無可能因停止執行而受有損害,依前揭判例意旨及說明,應可認已符合供擔保原因消滅之要件。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該擔保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前段、第10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提存物名稱種類數量                               │
├─────────────────────────┤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台幣伍仟萬元 │
│ 票號:TY0000000                                  │
├─────────────────────────┤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台幣伍仟萬元 │
│ 票號:TY0000000                                  │
├─────────────────────────┤
│ 台北富邦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台幣伍仟萬元     │
│ 票號:TN0000000                                  │
├─────────────────────────┤
│ 台北富邦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台幣伍仟萬元     │
│ 票號:TN0000000                                  │
├─────────────────────────┤
│ 台北富邦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台幣伍仟萬元     │
│ 票號:TN0000000                                  │
├─────────────────────────┤
│ 台北富邦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台幣伍仟萬元     │
│ 票號:TN0000000                                  │
├─────────────────────────┤
│ 台北富邦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台幣伍仟萬元     │
│ 票號:TN0000000                                  │
├─────────────────────────┤
│ 台北富邦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台幣伍仟萬元     │
│ 票號:TN0000000                                  │
├─────────────────────────┤
│ 台北富邦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台幣壹仟萬元     │
│ 票號:TN0000000                                  │
├─────────────────────────┤
│ 台北富邦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台幣壹仟萬元     │
│ 票號:TN0000000                                  │
├─────────────────────────┤
│ 台北富邦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台幣壹仟萬元     │
│ 票號:TN0000000                                  │
├─────────────────────────┤
│ 台北富邦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台幣壹仟萬元     │
│ 票號:TN0000000                                  │
├─────────────────────────┤
│ 台北富邦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台幣伍佰萬元     │
│ 票號:TN0000000                                  │
├─────────────────────────┤
│ 台北富邦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     │
│ 票號:TN0000000                                  │
├─────────────────────────┤
│ 台北富邦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     │
│ 票號:TN0000000                                  │
├─────────────────────────┤
│ 台北富邦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     │
│ 票號:TN0000000                                  │
├─────────────────────────┤
│ 台北富邦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     │
│ 票號:TN0000000                                  │
├─────────────────────────┤
│ 現金肆萬柒仟壹佰壹拾元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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