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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35號

撤銷贈與行為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陳學德吳蕙玟蕭承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3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梁宜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義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吳蕙玟

                   法 官 蕭承信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玉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35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贈與行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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