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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2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洪堯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24號

上訴人
原告
莊允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奕希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103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補正下列事項:

一、按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同院民事庭,依同條第2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以後,已成為獨立之民事訴訟,則移送後之訴訟程序,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辦理,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90條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若有欠缺而未遵命補正者,其上訴即不合法(最高法院84年台抗字第30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上訴人提出上訴,惟未依法繳納裁判費,茲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69,196元【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9,026,500元(美金55萬元,依起訴時之匯率30.230折算為新臺幣16,626,500元,加上新臺幣240萬元,合計19,026,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9,196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24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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