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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88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張清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88號

上訴人
被告
童義修
被告
被上訴人即
原告
林加浩

      席銘杰

      邱聖翔

      梁士杰

      陳宏瑋

      蔡欣偉

      楊曜旭

      黃國志

      蔡慶厚

      王敬達

      范家維

      張瑞琴

      周銜治

      徐皓智

      黃鉥棚

      彭定中

      謝豐州

      李秉正

      楊啟賢

      陳逸翔

      王俊凱

      王怡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三、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03年6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88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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