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吳宥蓁即吳銘君
- 代理人
- 許舒凱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蔚廷
- 代理人
- 王文宏、林晉校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友才
- 代理人
- 董文貴、羅建興、張嘉珊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瑞杰揚
- 代理人
- 陳世雄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國肇
- 代理人
- 蘇順榮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代理人
- 洪瑞霞、謝天時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隆毓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錦瑭
- 代理人
- 江俊毅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代理人
- 蔡沛蓁
- 代理人
- 柯艾玉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関口富春
- 代理人
- 李步雲、莊獻超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翼正
- 代理人
- 謝妃華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興
- 代理人
- 陳曉玫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時,應使管理人及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吳宥蓁即吳銘君(下稱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消債清字第15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民事裁定附卷足憑。查,債務人財產僅有1 輛民國80年出廠、山葉廠牌、排氣量49cc之輕型機車(車牌號碼000-000 號、原車牌號碼000-000 號)及存款新臺幣(下同)151 元,上開輕型機車車齡逾23年,核無清算價值。債務人復經本院查無要保有效保單及其他財產在案,此有本院103 年11月18日債權人會議紀錄、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瀏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3 年10月9 日壽字第0000000000號函、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3 年10月15日中壽保規字第0000000000號函、機車引擎號碼查詢機車車籍資料、車號查詢機車車籍資料各1 紙、債務人所提財產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普通輕型機車行照影本、名下金融帳戶存簿內頁明細影本、103 年5 月6 日陳報狀、同年10月21日陳報狀在卷可憑。上開債務人之財產除經103 年11月18日在場之債權人全體同意不為處分,且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本件債務人之上開財產已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
三、又為保障當事人程序利益,本院就債務人財產狀況及法院裁定終止清算程序等事項,已使債權人及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此亦有本院103 年11月18日債權人會議訊問筆錄、本院103 年10月28日中院東103 司執消債清相字第13號清算債權人會議公告應議事項(四)及債權人等民事陳報狀等在卷可稽。
四、綜上,本件之清算財產顯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與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