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5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552號
- 聲請人
-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耀興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長真有限公司、劉柏宏、星宏科技有限
公司、劉景州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星宏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㈡請提出星宏科技有限公司發票時之登記資料,以證明當時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㈢請提出本票原本,以證明背書有無連續。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