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7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28號

清算完結(裁罰)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林慧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28號

受 罰 人 陳美雲

上列受罰人因清算完結事件(本院103年度司司字第143號)違反清算完結之聲報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美雲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後15日內,造具結算表冊,送交各股東,請求其承認,如股東不於1個月內提出異議,即視為承認。又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經送請股東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違反前項聲報期限之規定時,各處新臺幣(下同)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92條、第9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113條亦有明定。

二、查受罰人於民國103年3月17日就任為億庭豪有限公司(下稱億庭豪公司)之清算人,並經本院於103年4月2日以中院東非拾参103司司81字第34193號函准予備查在案一節,業經本院調取本院103年度司司字第81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無訛。而受罰人於清算完結後,將清算完結之結果送請全體股東承認,經全體股東於103年4月3日審查億庭豪公司之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等表冊,同意通過等情,有億庭豪公司股東同意書附卷可稽(附於本院103年度司司字第143號卷)。惟受罰人迄於103年6月11日(參受罰人所具民事陳報清算完結狀上所蓋之本院收件章戳印日期,附於本院103年度司司字第143號卷)始向本院聲報,顯逾前開聲報期限之規定,爰依上開規定,對於受罰人處3,000元罰鍰。

三、依公司法第93條第2項、第113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慧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惠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28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清算完結(裁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