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6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吳玟頡
- 原告黃建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被告綠色小鎮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618號 聲 請 人 黃建智 相 對 人 綠色小鎮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凱泰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玟頡 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2年度存字第264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貳佰零捌萬肆仟元,准予發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此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第10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142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下同)2,084,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 102年度存字第264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上開假扣押裁定業經本院102年度司裁全聲字第198號民事裁定撤銷確定,並已撤銷假扣押執行程序(102年度司執全字第105號)在案。聲請人在訴訟終結後,發函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經相對人主張因假扣押執行受有損害,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支付命請求聲請人應給1,000萬元,嗣經聲請人異議視為起 訴,分案為102年度重訴字第815號損害賠償事件,然該事件訴訟進行中,相對人業已撤回起訴,為此爰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提存書、存證信函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審核,本件訴訟業已終結,相對人雖於訴訟終結後對聲請人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惟經相對人撤回起訴,而視為未起訴,是聲請人聲請返還本件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前段、第106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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