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5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552號聲 請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耀興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長真有限公司、劉柏宏、星宏科技有限公司、劉景州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星宏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㈡請提出星宏科技有限公司發票時之登記資料,以證明當時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㈢請提出本票原本,以證明背書有無連續。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