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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55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552號

聲請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耀興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長真有限公司、劉柏宏、星宏科技有限

公司、劉景州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星宏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㈡請提出星宏科技有限公司發票時之登記資料,以證明當時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㈢請提出本票原本,以證明背書有無連續。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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