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3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陳重和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明賢
- 代理人
- 吳三培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豊彥
- 代理人
- 黃家洋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祖培
- 代理人
- 蔡政宏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訴訟代理人
- 蔡友才
- 代理人
- 董文貴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丕正
- 代理人
- 劉育儒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代理人
- 蕭雅茹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 代理人
- 張壯吉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隆毓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錦塘
- 代理人
- 賴沛興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金英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齊百邁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代理人
- 林明錡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樹旺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明
- 代理人
- 張壯吉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2條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陳重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算事件,在法院為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債務,部分債權人獲償已逾40%,且尚在扣薪中,爰聲請裁定免責等語。
三、經查:
(一)債務人前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事件,惟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未獲認可,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及終結清算程序後,由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6日以100年度消債聲字第71號裁定不免責確定在案,此有本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120號、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2號、100年度消債清字第11號、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100年度消債聲字第71號等案卷可憑。
(二)債務人雖稱其在法院為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債務,部分債權人獲償已逾40%等語,惟經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受償金額均尚未逾其債權額之20%,此有各該債權人之陳報狀在卷可憑;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則未陳報受償之金額。經本院命債務人於7日內提出清償證明,惟債務人收受通知後,僅提出其餘債權人之清償證明,逾期迄未提出對上開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均已清償逾各該債權額20%之證明,自難認債務人已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2條所定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當不符裁定免責之要件。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尚不符可依同條例第142條裁定免責之要件,其聲請裁定免責,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