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46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46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廖英月
- 即原告
- 張有村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臺中市新興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 法定代理人
- 湯明厚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決議不成立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5年5月24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46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訴請確認被告100年6月4日會員大會所為「⒈擬定臺中市新興巿地重劃會章程案,提請審議、⒉有關『臺中巿新興自辦巿地重劃會計劃書』案,提請追認、⒊請選任本重劃會代表組成理事會、監事會,以利執行業務案」之決議不成立,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核屬以財產法上之法律關係為訴訟標的,屬於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本件核屬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