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03 日
- 當事人王約瑟、花旗、何新台、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智偉、李筱荷、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科分公司、林詒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聲請人 即債務人 王約瑟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沈智偉、李筱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科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清和 代 理 人 林詒超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王約瑟(下稱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民事裁定附卷足憑。又本件清算財團之分配,本院認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由法院依職權進行為已足。而依卷附債務人所提財產清單及本院公告之資產表,債務人名下之保險契約,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30日召開債權人會議議決將保險契約解約,並將解約金供作清算分配,此有卷附債權人會議筆錄記載為憑;另資產表所載之存款餘額新臺幣(下同)24,592元,債務人表示已無餘額,並提出存簿明細為憑,有上開債權人會議記錄及104年11月5日訊問筆錄在卷可稽,是此部分資產已遭債務人花用殆盡,無從處分,併予敘明。 三、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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