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王約瑟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管國霖
- 代理人
- 何新台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正雄
- 代理人
- 沈智偉、李筱荷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科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杜清和
- 代理人
- 林詒超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王約瑟(下稱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民事裁定附卷足憑。又本件清算財團之分配,本院認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由法院依職權進行為已足。而依卷附債務人所提財產清單及本院公告之資產表,債務人名下之保險契約,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30日召開債權人會議議決將保險契約解約,並將解約金供作清算分配,此有卷附債權人會議筆錄記載為憑;另資產表所載之存款餘額新臺幣(下同)24,592元,債務人表示已無餘額,並提出存簿明細為憑,有上開債權人會議記錄及104年11月5日訊問筆錄在卷可稽,是此部分資產已遭債務人花用殆盡,無從處分,併予敘明。
三、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