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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王約瑟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沈智偉、李筱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科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清和
代理人
林詒超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王約瑟(下稱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民事裁定附卷足憑。又本件清算財團之分配,本院認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由法院依職權進行為已足。而依卷附債務人所提財產清單及本院公告之資產表,債務人名下之保險契約,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30日召開債權人會議議決將保險契約解約,並將解約金供作清算分配,此有卷附債權人會議筆錄記載為憑;另資產表所載之存款餘額新臺幣(下同)24,592元,債務人表示已無餘額,並提出存簿明細為憑,有上開債權人會議記錄及104年11月5日訊問筆錄在卷可稽,是此部分資產已遭債務人花用殆盡,無從處分,併予敘明。

三、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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