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6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751號

離婚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莊嘉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婚字第751號

上訴人
卓辰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霈淳即蕭語童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二「請准上人與被上訴人離婚」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 元;關於上訴聲明三請求被上訴人給付780,330 元及利息部分,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2,885元。以上合計17,385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莊嘉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751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