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5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10 日
- 法官何紹輔
- 法定代理人謝沛芸、陳劭良
- 原告宅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港務分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595號 原 告 宅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沛芸 訴訟代理人 林一樑 被 告 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港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劭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17,544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628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洪千羽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