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6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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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等間請求營業損害賠償事件事件,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以103年度訴字第223號裁定移送本院,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240,8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