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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60號

營業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李立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60號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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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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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等間請求營業損害賠償事件事件,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以103年度訴字第223號裁定移送本院,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240,8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60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營業損害賠償事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