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1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7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李嘉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志雄
上訴人
即被告
川瑩建設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法定代理 廖本儀
即被告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張坤葆

      陳麗琴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及向第二審上訴,應分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起訴及上訴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提起消極確認之訴,訴請確認被告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不存在,經被告爭執者,應以原告求為確認不存在之債權額,為其訴訟標的之金額;至於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則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參照)。而上訴利益之額數與訴訟標的之金額係屬二事,上訴利益係上訴人於上訴程序所得受之客觀利益,計算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其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準。至上訴利益之額數是否與起訴時訴訟標的之金額、價額一致,則非所問(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602號裁定意旨參照)。是以計算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時,應以上訴利益為基礎。再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係就被上訴人所提起之分配表異議之訴及消極確認之訴兩部分(即陳志雄參與分配部分),併為聲明不服,依前引法文規定及說明,其上訴利益之額數,應以其中最高之金額定之。是其上訴利益應為該消極確認之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本件消極確認之訴為必要共同訴訟,即使川瑩公司及廖本儀未為上訴,亦因陳志雄之合法上訴而視同一併提起上訴,是其上訴之利益同一,上訴人任一人繳納上訴裁判費即可,無庸分別繳納,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7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