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金字第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金字第4號
- 原告
-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金豐
- 訴訟代理人
- 蘇顯騰律師
- 被告
- 張小華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上列被告因本院刑事庭103年度訴緝字第281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雖上開刑事案件業據本院刑事庭於民國103年12月31日諭知免訴之判決,惟原告已向本院具狀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遂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惟因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乃經本院民事庭於民國104年3月19日以104年度補字第544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4年3月24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