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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原選字第2號

當選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陳文爵蔡嘉裕王怡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原選字第2號

上訴人
簡東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李俊毅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6月29日105年度原選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其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及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蔡嘉裕

                   法 官 王怡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原選字第2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當選無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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