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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283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2832號

聲請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清誠實業有限公司、張廸凱准予本票裁

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補正相對人清誠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合法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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