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3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33號
- 上訴人
- 鄉林皇居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林嫦蕙
- 被上訴人
- 鄉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正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交公共設施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