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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33號

移交公共設施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蔡嘉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33號

上訴人
鄉林皇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嫦蕙
被上訴人
鄉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正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交公共設施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明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33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移交公共設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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