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裁定股票收買價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4號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聲 請 人 兆豐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相 對 人 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益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股票收買價格事件,聲請人聲請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商銀)之聲請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760,000元(計算式:2,000,000 股×15 .88 元=31,760,000元),聲請人兆豐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創投)之聲請標的價額核定為6,780,760 元(計算式:427,000 股×15.88 元=6,780,760 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 第3 、4 款規定,兆豐商銀部分應徵收聲請費用3,000 元,兆豐創投部分應徵收聲請費用2,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欣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