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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4號

裁定股票收買價格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廖欣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4號

聲請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聲請人
兆豐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相對人
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益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股票收買價格事件,聲請人聲請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商銀)之聲請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760,000元(計算式:2,000,000 股×15.88 元=31,760,000元),聲請人兆豐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創投)之聲請標的價額核定為6,780,760 元(計算式:

427,000 股×15.88 元=6,780,760 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

第3 、4 款規定,兆豐商銀部分應徵收聲請費用3,000 元,兆豐

創投部分應徵收聲請費用2,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欣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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