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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444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4446號

聲請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代理人
陳長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圖窩飯店股份有限公司、唐湘菱、瑞岡

開發有限公司、加州營造有限公司、張文宗、莊惟臣、曾正宗准

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唐湘菱是否為圖窩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㈡本件本票指定受款人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請補背書連續釋明。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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