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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363號

返還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段奇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363號

上訴人
廖淑珠
被上訴人
張麗卿
被上訴人
施佑蓉
被上訴人
施佑典
被上訴人
施佑承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昱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是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2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07 年3 月8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燕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363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票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