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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選字第2號

105年度選字第3號

當選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林金灶王金洲楊忠城

上訴人
林素真
送達代收人
洪玉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吳宇軒、吳鶴鵬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8月19日105年度選字第2號及第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其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及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王金洲

                   法 官 楊忠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華鵲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選字第2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當選無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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