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6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08 日
- 法定代理人嚴凱泰
- 原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星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6140號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星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謝沛穎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台端聲請發本票裁定之相對人星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於 106年09月01日府授經商字第1060743530號函准解散,進入 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 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 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股份有限公司-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 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