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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099號

塗銷所有權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鄭舜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99號

原告
陳羿潔
被告
陳彥蒲

      陳姵君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聲明請求:㈠被告間就坐落桃園市○○段00地號土地及桃園市○○段0000○號建物之買賣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應予撤銷。㈡被告陳姵君應將前項房地於民國105年11月17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陳彥蒲所有。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上開土地面積為15,981平方公尺、106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00,876元、被告陳姵君於105年11月17日登記取得上開土地之權利範圍為100000分之162;依建物登記謄本及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上開房屋之現值為1,099,700元、被告陳姵君於105年11月17日登記取得上開房屋之權利範圍為全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711,301元(計算式:土地部分:100,876元×15,981平方公尺×162/100000=2,611,601元【元以下四捨伍入】;房屋部分:1,099,700元;合計3,711,30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82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37,82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099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轉登記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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