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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5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林慧貞黃凡瑄洪瑞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56號

原告
保證責任湖南合作農場
法定代理人
何松餘
被告
林秀元

      林晋榮

      林晋宏

      林晋源

      林秀蓮

      林彥仁

      林崇仁

      林詩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6048元,該裁定於106年6 月27日對原告為寄存送達,於106年7月7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經本院以106 年度救字第59號裁定駁回,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6 年度抗字第289號、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抗字第214 號裁定駁回原告之抗告、再抗告而告確定,原告並於107年4月11日收受上開最高法院裁定,有前揭訴訟救助事件卷宗可憑。

三、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洪瑞隆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小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56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