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27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李炳輝即上順企業社
- 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吳宸瑞即吳俊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是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265元,此項裁定已於107年12月21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住所地警察機關之大肚分駐所,上訴人並於107年12月24日具領而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