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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9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9 日
  • 法定代理人
    謝雪珠、李榮能

  • 原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潭子分公司法人
  • 被告
    陞鴻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李榮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86號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潭子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雪珠 債 務 人 陞鴻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榮能 人 債 務 人 李榮晉 一、㈠債務人陞鴻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李榮能、李榮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陸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一計算之遲延利息。 ㈡債務人陞鴻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李榮能、李榮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玖佰零壹萬玖仟壹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一計算遲延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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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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