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39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3965號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三元氣體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查報本件請求第三人李冠樺任職債務人應領薪資之起迄日。 ㈡查報債務人每月應領薪津三分之一之金額並提出釋明資料。 ㈢查報本件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㈣債務人三元氣體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