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39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19 日
- 法定代理人嚴凱泰
- 原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三元氣體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3965號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三元氣體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及計算式為何,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狀 附執行命令附表,台端之債權額為50.01%,與台端主張之計算式不符,請具狀說明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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