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12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128號
- 債權人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明賢
- 代理人
- 溫郁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新曜機械有限公司、廖雪青、施仁隆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查報相對人新曜機械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