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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8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8號

上訴人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英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協信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本院106年度建字第84號判決提起上

訴。查上訴人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86986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446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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