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09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99號
- 原告
- 陳羿潔
- 被告
- 陳彥蒲
陳姵君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聲明請求:㈠被告間就坐落桃園市○○段00地號土地及桃園市○○段0000○號建物之買賣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應予撤銷。㈡被告陳姵君應將前項房地於民國105年11月17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陳彥蒲所有。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上開土地面積為15,981平方公尺、106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00,876元、被告陳姵君於105年11月17日登記取得上開土地之權利範圍為100000分之162;依建物登記謄本及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上開房屋之現值為1,099,700元、被告陳姵君於105年11月17日登記取得上開房屋之權利範圍為全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711,301元(計算式:土地部分:100,876元×15,981平方公尺×162/100000=2,611,601元【元以下四捨伍入】;房屋部分:1,099,700元;合計3,711,30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82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37,82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