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5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56號
- 原告
- 保證責任湖南合作農場
- 法定代理人
- 何松餘
- 被告
- 林秀元
林晋榮
林晋宏
林晋源
林秀蓮
林彥仁
林崇仁
林詩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6048元,該裁定於106年6 月27日對原告為寄存送達,於106年7月7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經本院以106 年度救字第59號裁定駁回,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6 年度抗字第289號、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抗字第214 號裁定駁回原告之抗告、再抗告而告確定,原告並於107年4月11日收受上開最高法院裁定,有前揭訴訟救助事件卷宗可憑。
三、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