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2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80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林金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80號

上訴人
張凱逸
送達代收人
羅永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藍小萍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26日本院所為106年度訴字第168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上訴人僅聲明上訴,漏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上訴聲明,即有上訴不合法定程式之不合法情形,法院亦無從確定上訴範圍。

二、上訴人如就前揭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如係部分上訴,上訴人則應以其上訴聲明確定之上訴範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自行計算及補繳第二審裁判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80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