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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4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呂麗玉吳國聖何紹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4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賴宗聖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王宥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致本院無從判斷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上訴範圍,復未繳納上訴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全部不服,則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如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二、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

(二)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三)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何紹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41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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