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1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汝聰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祭祀公業林欽
- 即被告
- 兼上一人之
- 法定代理人
- 林煌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祭祀公業管理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於第一審雖受部分敗訴之判決,惟所受敗訴判決部分,其上訴利益之價額仍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