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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18號

確認祭祀公業管理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游文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1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汝聰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祭祀公業林欽
即被告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林煌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祭祀公業管理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於第一審雖受部分敗訴之判決,惟所受敗訴判決部分,其上訴利益之價額仍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游文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聖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18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祭祀公業管理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