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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00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林慶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0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鐘奇楠

      鐘羽彤

      鐘少廉

      鐘是悉

      鐘張美雲

      鐘婉蓁

      鐘詠綜

      李美霞

      鐘予伶

      鐘秀玲

      鐘碧麗

      張鐘登美

      林鐘滿美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提起上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素玉、鐘國華、鐘惠群、鐘振國間因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00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97,118元【計算式為:262,297+1,305,000+(104,148×88+95,000×3)×6/7+90,000+138,000+54,000+155,800+20,000+492,000+480,000+480,000+480,000+480,000+480,000=13,497,118,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6,20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96,2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慶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靖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00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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