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0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鐘奇楠
鐘羽彤
鐘少廉
鐘是悉
鐘張美雲
鐘婉蓁
鐘詠綜
李美霞
鐘予伶
鐘秀玲
鐘碧麗
張鐘登美
林鐘滿美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提起上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素玉、鐘國華、鐘惠群、鐘振國間因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00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97,118元【計算式為:262,297+1,305,000+(104,148×88+95,000×3)×6/7+90,000+138,000+54,000+155,800+20,000+492,000+480,000+480,000+480,000+480,000+480,000=13,497,118,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6,20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96,2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