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2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4 日
- 法定代理人黃忠銘
- 當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光佑、永利得有限公司、陳柿周即陳賜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2136號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 理 人 林光佑 相 對 人 永利得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沄鈴即吳竺陵 相 對 人 陳柿周即陳賜洲 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年度存字第一九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年度甲類第五期登錄債券,面額新臺幣叁拾萬元(債券代號:A00105),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 第1項第2款、第106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1815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 押曾提如主文所示之擔保,並以本院107年度存字第1960號 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事件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業已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提存物,並提出同意書、印鑑證明及公司變更登記表為憑,為此聲請返還提存物等語。 三、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事件相關卷宗,與審視聲請人提出之事證,核與聲請意旨所載事實相符,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前段、第10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