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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2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4 日
  •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 當事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光佑永利得有限公司陳柿周即陳賜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2136號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 理 人  林光佑 相 對 人  永利得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沄鈴即吳竺陵 相 對 人  陳柿周即陳賜洲 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年度存字第一九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年度甲類第五期登錄債券,面額新臺幣叁拾萬元(債券代號:A00105),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 第1項第2款、第106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1815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 押曾提如主文所示之擔保,並以本院107年度存字第1960號 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事件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業已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提存物,並提出同意書、印鑑證明及公司變更登記表為憑,為此聲請返還提存物等語。 三、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事件相關卷宗,與審視聲請人提出之事證,核與聲請意旨所載事實相符,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前段、第10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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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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