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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758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758號

聲請人
賴錦標即紀枚均之繼承人
聲請人
賴柏宏即賴裕坤即紀枚均之繼承人
聲請人
邱坤崑
聲請人
邱耀毅
聲請人
邱薰霈
聲請人
林源雄兼林吳鳳之繼承人
聲請人
林健生即林吳鳳之繼承人
聲請人
林健財即林吳鳳之繼承人
聲請人
林美惠即林吳鳳之繼承人
聲請人
林菖富
聲請人
李珮誼
聲請人
李沛津
聲請人
吳岳洲
聲請人
賴麒全
聲請人
賴柏漢
聲請人
賴柏銪
聲請人
巫振豪即巫見順
聲請人
賴怡妗即巫賴桂香
相對人
林月菊
相對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相對人應給付之金額」欄所示之各該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原告撤回其訴者,其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及第8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職是,原告起訴後撤回部分訴訟標的及減縮訴之聲明,視為撤回其訴之一部,該部分之訴訟繫屬消滅,與未起訴同,法院僅須就未撤回部分於終局判決時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至於撤回部分之訴訟費用當然由原告負擔。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以103年度重訴字第226號判決,訴訟費用之負擔如該判決附表二所示(即相對人連帶負擔百分之59,相對人林月菊負擔百分之41)。嗣聲請人賴錦標即紀枚均之繼承人、賴柏宏即賴裕坤即紀枚均之繼承人、邱坤崑、邱耀毅、邱薰霈及相對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公司)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185號判決,第一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原判決命被上訴人林月菊負擔之部分連帶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相對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742號判決,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負擔,而告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台幣) │ 備 註 │├─┬──────┼────────┼─────────────┤│第│裁判費 │ 6,500元│聲請人林源雄支出 ││ ├──────┼────────┼─────────────┤│ │裁判費 │ 3,420元│聲請人林源雄兼林吳鳳之繼承││ │ │ │人、林健生即林吳鳳之繼承人││ │ │ │、林健財即林吳鳳之繼承人、││ │ │ │林美惠即林吳鳳之繼承人支出││ ├──────┼────────┼─────────────┤│ │裁判費 │ 3,200元│聲請人林菖富支出 ││ ├──────┼────────┼─────────────┤│ │裁判費 │ 22,780元│聲請人李珮誼支出 ││ ├──────┼────────┼─────────────┤│ │裁判費 │ 10,900元│聲請人李沛津支出 ││ ├──────┼────────┼─────────────┤│ │裁判費 │ 8,700元│聲請人吳岳洲支出 ││一├──────┼────────┼─────────────┤│ │裁判費 │ 3,200元│聲請人賴麒全支出 ││ ├──────┼────────┼─────────────┤│ │裁判費 │ 2,540元│聲請人賴柏漢支出 ││ ├──────┼────────┼─────────────┤│ │裁判費 │ 2,320元│聲請人賴柏銪支出 ││ ├──────┼────────┼─────────────┤│ │裁判費 │ 4,520元│聲請人巫振豪即巫見順支出 ││ ├──────┼────────┼─────────────┤│ │裁判費 │ 1,330元│聲請人賴怡妗即巫賴桂香支出││ ├──────┼────────┼─────────────┤│ │裁判費 │ 36,838元│聲請人賴錦標即紀枚均之繼承││ │ │ │人、賴柏宏即賴裕坤即紀枚均││ │ │ │之繼承人支出(原預納46,342││ │ │ │元,嗣聲請人減縮聲明,故依││ │ │ │減縮後之訴訟標的金額 ││ │ │ │3,615,040元計算裁判費,至 ││ │ │ │於減縮部分之訴訟費用,應由││ │ │ │聲請人自行負擔) ││ ├──────┼────────┼─────────────┤│ │裁判費 │ 4,520元│聲請人邱坤崑支出(原預納 ││ │ │ │5,510元,嗣聲請人減縮聲明 ││ │ │ │,故依減縮後之訴訟標的金額││ │ │ │418,710元計算裁判費,至於 ││ │ │ │減縮部分之訴訟費用,應由聲││ │ │ │請人自行負擔) ││審├──────┼────────┼─────────────┤│ │裁判費 │ 8,700元│聲請人邱坤崑支出(原預納 ││ │ │ │10,790元,嗣聲請人減縮聲明││ │ │ │,故依減縮後之訴訟標的金額││ │ │ │790,232元計算裁判費,至於 ││ │ │ │減縮部分之訴訟費用,應由聲││ │ │ │請人自行負擔) ││ ├──────┼────────┼─────────────┤│ │裁判費 │ 4,850元│聲請人邱薰霈支出 │├─┼──────┼────────┼─────────────┤│第│裁判費 │ 55,257元│聲請人賴錦標支出 ││ ├──────┼────────┼─────────────┤│ │裁判費 │ 6,780元│聲請人邱坤崑支出 ││二├──────┼────────┼─────────────┤│ │裁判費 │ 12,390元│聲請人邱坤崑支出 ││ ├──────┼────────┼─────────────┤│ │裁判費 │ 104,262元│相對人國泰人壽公司支出(應││審│ │ │由相對人自行負擔) │├─┼──────┼────────┼─────────────┤│第│律師酬金 │ 50,000元│聲請人等18人支出(經最高法││ │ │ │院107年度台聲字第284號民事││ │ │ │裁定核定) ││三├──────┼────────┼─────────────┤│ │裁判費 │ 172,440元│相對人國泰人壽公司支出(應││審│ │ │由相對人自行負擔)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詳如後附表「相對人應給付之金額││」欄所示。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聲請人        │相對人應給付之金額│備註                  │
│號│              │(新臺幣)        │                      │
├─┼───────┼─────────┼───────────┤
│1 │林源雄        │           6,500元│相對人連帶給付        │
├─┼───────┼─────────┼───────────┤
│2 │林源雄兼林吳鳳│           3,420元│相對人連帶給付        │
│  │之繼承人、林健│                  │                      │
│  │生即林吳鳳之繼│                  │                      │
│  │承人、林健財即│                  │                      │
│  │林吳鳳之繼承人│                  │                      │
│  │、林美惠即林吳│                  │                      │
│  │鳳之繼承人    │                  │                      │
├─┼───────┼─────────┼───────────┤
│3 │林菖富        │           3,200元│相對人連帶給付        │
├─┼───────┼─────────┼───────────┤
│4 │李珮誼        │          22,780元│相對人連帶給付        │
├─┼───────┼─────────┼───────────┤
│5 │李沛津        │          10,900元│相對人連帶給付        │
├─┼───────┼─────────┼───────────┤
│6 │吳岳洲        │           8,700元│相對人連帶給付        │
├─┼───────┼─────────┼───────────┤
│7 │賴麒全        │           3,200元│相對人連帶給付        │
├─┼───────┼─────────┼───────────┤
│8 │賴柏漢        │           2,540元│相對人連帶給付        │
├─┼───────┼─────────┼───────────┤
│9 │賴柏銪        │           2,320元│相對人連帶給付        │
├─┼───────┼─────────┼───────────┤
│10│巫振豪即巫見順│           4,520元│相對人連帶給付        │
├─┼───────┼─────────┼───────────┤
│11│賴怡妗即巫賴桂│           1,330元│相對人連帶給付        │
│  │香            │                  │                      │
├─┼───────┼─────────┼───────────┤
│12│賴錦標即紀枚均│          36,838元│相對人連帶給付        │
│  │之繼承人、賴柏│                  │                      │
│  │宏即賴裕坤即紀│                  │                      │
│  │枚均之繼承人  │                  │                      │
├─┼───────┼─────────┼───────────┤
│13│賴錦標        │          55,257元│相對人國泰人壽公司給付│
├─┼───────┼─────────┼───────────┤
│14│邱坤崑        │          32,390元│相對人連帶給付13,220元│
│  │              │                  │,相對人國泰人壽公司給│
│  │              │                  │付19,170元            │
├─┼───────┼─────────┼───────────┤
│15│邱薰霈        │           4,850元│相對人連帶給付        │
├─┼───────┼─────────┼───────────┤
│16│聲請人等18人  │          50,000元│相對人國泰人壽公司給付│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758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