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3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37號
- 上訴人
- 向月恆
- 被上訴人
- 謝怡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第1前段定有明文。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7,731元,此裁定已於108年4月24日送達上訴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佐,則上訴人之上訴,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