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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再易字第19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陳宗賢吳國聖熊祥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再易字第19號

再審原告
林安裕
再審被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備之程式。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977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萬3891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再易字第19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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