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再易字第1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再易字第19號
- 再審原告
- 林安裕
- 再審被告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備之程式。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977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萬3891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