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1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13號
- 聲請人
- 黃中鴻
- 相對人
- 東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焜南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派陳献章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此於有限公司亦準用之,公司法第110條第3項、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該條所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規定,除具備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之要件外,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且公司法亦未限制少數股東於必要時始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108號裁定意旨參照)。是聲請人如具有股東身份,且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份,亦非濫用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所賦予之權利,恣意擾亂公司正常營運,即已符合聲請法院選派公司檢查人之要件,法院自應准許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公司發行股份為5000股,聲請人持有股份為1997股,為持續1年以上占相對人資本總額3%以上股東。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日前處分相對人重大資產,未依公司法相關規定,未經合法決議,聽聞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將出售資產所得作為清償董事黃韻如債務之用,以使黃韻如債權人撤銷本院106年度執字第94221號清償債務之執行案件;此外聲請人不知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出售資產所得作何用途,爰依法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等語。
三、相對人具狀表示意見略為:相對人長期停業中,除廠房租金收入外,無收入來源以支付公司貸款及利息,而聲請人暫住在相對人所有建物亦未支付費用,前任董事長黃傳樟過世前即因收入無法償還貸款,找仲介代售相對人不動產以解決債務問題,現任法定代理人乃接續執行,並召開股東會獲過半數股東授權處置公司不動產,且已多次回覆及告知聲請人,聲請人以聽聞方式汙衊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以公司資產代為清償黃韻如債務,此與事實不符;聲請人暫住在公司所在建物,對公司債務及資金非常了解,相對人為維清白,同意本院指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相關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等語。
四、經查,聲請人係相對人公司之股東,持有股份數為1760股,占相對人發行股份5000股百分之35.2,持有股份迄今已逾1年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公司設立登記表為證,堪信為真實。則聲請人具備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所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資格,堪予認定。次按股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事件,法院為裁定前,應訊問利害關係人,非訟事件法第172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檢查人之資格,公司法除對於公司重整裁定前或特別清算時,由法院所選派之檢查人設有資格之限制,而規定其必須對公司業務有專門學識、經營經驗而非利害關係人者外,一般對檢查人之資格並無明文限制,惟仍以具備相關知識而不具利害關係之人充任為適當。相對人具狀表示同意本院選派檢查人,已如前述。另經本院依職權函請社團法人臺中市會計師公會推薦具有擔任相對人公司檢查人意願之適當人選,業經社團法人臺中市會計師公會於107年3月22日以中市會字第107104號函推薦陳献章會計師(聯絡地址:彰化縣○○市○○街00號,聯絡電話:04-7112072)為檢查人,有該公會函在卷可稽。本院審酌陳献章會計師具有大學學歷,為明家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有其基本資料存卷可查,足認其學理及實務經驗兼備,且其經由臺中市會計師公會推薦,應能依其專業知識,對於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盈虧情況等,本於公正、客觀及獨立行使檢查人之職權,對聲請人股東之權益亦能適時維護及保障,是本院認依陳献章會計師之學經歷應足堪勝任。爰選派陳献章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相對人雖稱應相關費用由聲請人負擔,惟非訟事件法第175第3項規定,法院選判檢查人事件之聲請有理由時,程序費用由公司負擔,是本件聲請費用仍應由相對人負擔。
五、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