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69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6969號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荏緁即花職人企業社、王家緯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是否仍對張荏緁即花職人企業社聲請本票裁定(花職人 企業社係第三人張荏緁開設之獨資商號,而張荏緁非發票人,不得對張荏緁即花職人企業社聲請本票裁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