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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69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8 日

  • 當事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6969號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荏緁即花職人企業社、王家緯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是否仍對張荏緁即花職人企業社聲請本票裁定(花職人 企業社係第三人張荏緁開設之獨資商號,而張荏緁非發票人,不得對張荏緁即花職人企業社聲請本票裁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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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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