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5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741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741號

聲請人
黃楊銀霜
聲請人
黃柏斐
聲請人
黃俊程
聲請人
黃礫瑩
聲請人
黃明媛
相對人
HUANG YI CHENG(原名:黃沂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萬參仟柒佰柒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加計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又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 1項規定,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該項所稱第三審律師酬金,包括被上訴人所委任律師之酬金在內;且因酌定酬金數額須斟酌案情繁簡、訴訟結果及律師之勤惰,其酬金應由第三審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酌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1324 號判決被告即相對人敗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6年度上字第353 號判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上訴最高法院,經最高法院 107年度台上字第 443號裁定上訴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即上訴人負擔,全案業已確定。次查,第三審律師酬金已由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609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 3萬元,此部分之費用核屬第三審之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經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查後,聲請人聲請主張預納、支出之訴訟費用額,詳如費用計算書所示。準此,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費用計算書核計後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並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計算書 │├──┬──────┬───────┬────────┤│編號│項 目 │金額(新臺幣)│預納人 │├──┼──────┼───────┼────────┤│ 1 │第一審裁判費│ 23,176元 │聲請人 │├──┼──────┼───────┼────────┤│ 2 │第一審鑑價費│ 40,000元 │聲請人 │├──┼──────┼───────┼────────┤│ 3 │第一審裁判費│ 594元 │聲請人 │├──┼──────┼───────┼────────┤│ 4 │第三審律師費│ 30,000元 │聲請人 │├──┴──────┴───────┴────────┤│合計:93,770元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741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