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30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37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簡上字第371號

上訴人
李沅儒
被上訴人
蕭任佑

      呂孟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07年中簡字第1049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判決書內應記載之事實,得引用第一審判決。當事人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者,應併記載之。判決書內應記載之理由,如第二審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與第一審判決相同者,得引用之;如有不同者,應另行記載。關於當事人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應併記載之。民事訴訟法第454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亦準用之。本判決應記載之事實、理由及關於兩造攻擊、防禦方法之意見暨法律上之意見(除後開補充之得心證理由外)均與原判決相同,茲引用原判決所載之事實及理由(如附件)。

貳、上訴聲明:

一、上訴人方面:(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部分均駁回。

二、被上訴人方面:(一)請求駁回上訴人之上訴。(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參、本件上訴意旨略以: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後,即為獨立之民事訴訟,民事庭自得獨立調查事實,不受刑事判決所認定事實之拘束。並應就其調查該刑事判決認定事實之結果所得心證之理由,記明於判決。

二、被上訴人在不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各款情形下,一再無端要求上訴人提出證件,查證身分。上訴人之情緒遭觸發而發洩,為人之常情,並無侮辱之主觀犯意。且僅對被上訴人蕭任佑一人所為,亦未造成渠等之實際損害。縱認造成被上訴人名譽之損害,原判決認定之慰撫金,亦有過高。

肆、被上訴人則補充陳述略以:上訴人有罵三字經,後來說我們(被上訴人)囂張是因為我不接受他的行賄,我們無法接受上訴人的言詞。而且上訴人當場說我把罰單的錢(新台幣9萬元)給你,不要開單,可以證明上訴人有能力支付原審判賠之金額。

伍、本件爭點:

一、上訴人在原審判決所示時間地點對被上訴人二人說「幹,就不就很囂張…,阿不就很囂張」是否構成侵害被上訴人名譽之行為?

二、如果認為構成侵害名譽的話,原審命給付被上訴人慰撫金各新台幣(下同)1萬2,000元金額是否過高?

陸、得心證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上述時地對被上訴人二人口出上開言詞,為上訴人所自認在卷,刑事部分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17264號案件起訴,並經本院刑事庭以106年度易字第3751號刑事判決認定上訴人於公務員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50日,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嗣亦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107年度上易字第720號判決駁回而確定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刑事第二審判決查核無誤,自堪信為真實。上訴人辯稱被上訴人並非依法執行職務、僅係情緒發洩無侮辱之主觀犯意、未造成被上訴人名譽任何實際損害及僅對被上訴人蕭任佑一人為之,均非足採信。

二、上訴人雖另辯稱原審判決命賠償被上訴人各1萬2,000元金額過高。惟查,原審判決業已審酌上訴人言詞足以貶抑被上訴人二人之人格及名譽,並致被上訴人二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並斟酌兩造之身分、地位、財產、經濟能力、學歷各節(詳參附件原審判決第3-4頁),認以上開金額為適當,依法並無過高之情形。

三、綜上,原審依被上訴人主張之侵權行為法律規定,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各1萬2,000元,及自106年11月16日(即原審起訴狀繕本送達上訴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於法並無違誤。上訴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自應駁回其上訴。

柒、結論: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游文科

法 官林慶郎

法 官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吳克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371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