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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65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鄭舜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654號

上訴人
黃秀月
被上訴人
陳燕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第1前段定有明文。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9,090元,此裁定已於107年12月28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應自108年1月7日發生效力,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答詢表可佐,則上訴人之上訴,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654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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